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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提出刑事告訴,刑事律師提供援助

我想提出刑事告訴
   
    我覺得我的權利被他人的行為所侵犯了,或我認為對方應該有觸犯刑事責任的法規,但是我不知道要如何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好讓對方受到調查,並得到應有的懲罰,我也可以保護或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

    首先,您可以先找專業的刑事律師諮詢一下,看看您所遭遇的狀況,對方是否確實涉嫌觸犯刑責?是否有提告的可能性?以及目前的證據是否足夠?如果要提告的話,律師的策略或建議為何?

   
提出刑事告訴的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提出刑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

    所謂司法警察官,一般是指各地方政府警察局、警察局之分局或派出所。

二、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於有告訴權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為之。

    所謂告訴權人,原則上為犯罪之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其他告訴權人,例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亦可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如果被害人已死亡,其特定親屬如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
 
    所謂告訴乃論之罪,是指該犯罪之起訴、審判必須以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為要件。告訴乃論之罪,若未經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或已逾告訴期間,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刑法中常見的告訴乃論之罪有: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第324條第2項親屬間竊盜罪、第343條親屬間詐欺罪及背信罪、第354條毀損器物罪、第358條入侵他人電腦罪、第359條未經允許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第360條干擾他人電腦罪等。


    若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則告訴權人是否提起告訴,不會影響檢察官起訴與法院審判;例如新聞上常見的普通竊盜罪、詐欺罪等,縱使被害人撤回告訴,亦不影響檢察官起訴被告,即因普通竊盜罪、詐欺罪等乃非告訴乃論之罪。
 
三、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應向犯罪地、被告之住居所地或被告所在地之司法警察機關或地方檢察署提出。

四、有別於過往的報案三聯單,於2021年3月1日起,在司法警察機關報案後,告訴人可取得格式統一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作為報案證明。但如欲提出刑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仍須製作報案筆錄,告訴人不可不慎!
   

     
如果經您跟刑事律師諮詢或討論過後,如果能認同他的看法,而您又希望可以讓提告的程序更加順利進行,那麼您可以考慮委任律師為您的告訴代理人,律師可代理刑事告訴程序,並為您主張權利,使真正犯罪之人得以伏法!

    畢竟專業的刑事律師一定比一般人還要瞭解法律的規定,對於應該如何協助您蒐集、提出證據、聲請負責偵查的檢察官調查相關證據、在偵查庭上與對方據理力爭,戳破對方的謊言,想必能掌握得更好,律師也會研究對您有利的法律上論點及提出補充告訴理由狀給偵查檢察官,去協助您提出說明讓偵查的檢察官相信對方確實有違法之行為,為讓您獲得正義的伸張而盡最大的努力!您也不必擔心因為不熟悉刑事訴訟程序而影響您應有的權益。

    如果對方被起訴之後,您在法院審判中還是可以繼續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的,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的好處是在於,律師可以幫您去法院閱卷,讓您更通盤瞭解原來地檢署那邊與法院現在所掌握的全部證據資料的狀況,另外律師為告訴代理人也可以幫您與負責出庭的公訴檢察官溝通,看是否或如何再聲請法院調查相關證據,或如何協助公訴檢察官在法庭上與對方據理力爭,戳破對方的謊言,讓法官相信對方確實有違法之行為,而為被告有罪的判決!

※延伸閱讀
♦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的流程為何?

※常見問題 
♦收到警察局或派出所的通知書可以不去嗎?可以跟警察改期嗎? 
♦接到警察用電話通知要去警察局做筆錄可以不去嗎? 
♦什麼是「偵查不公開原則」?實務上如何運作?

※案件類別
♦一般財產類犯罪
♦不法、強制侵害財產類
♦妨害婚姻及家庭類
♦偽造文書等類
♦侵害生命或身體類
♦妨害性自主類
♦妨害風化類
♦妨害秘密與電腦使用類
♦妨害名譽類犯罪
♦妨害自由類
♦妨害司法類
♦交通事故及公共危險類
♦其他特別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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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被害人提告成功案例 


當事人遭鄰人辱罵,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再議及為告訴代理人後,獲檢察官改為起訴之處分

【罪名】
公然侮辱(妨害名譽)
【處理結果】
對造遭到檢察官改為起訴之處分,最後並為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君被鄰居辱罵「你們他媽的!」、「你他媽!」等語,原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對造C君,經當事人委託我們向高檢署提出再議之後,獲高檢署認同構成公然侮辱,因此發回地檢署重新繼續偵查,我們繼續受託為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最後地檢署檢察官作成起訴被告之處分,並經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確定。

 

當事人遭前親友於未經授權之情形下設定抵押權於不動產上,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告訴後,獲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罪名】
偽造文書罪
【處理結果】
對造遭到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C男遭前親友於未經其同意授權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經當事人委託我們為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提出偽造文書告訴之後,最後成功證明對造確實涉犯偽造文書罪責,地檢署檢察官最後作成起訴對造之處分。

 

當事人遭人乘機性交,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告訴後,獲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罪名】
乘機性交罪
【處理結果】
對造遭到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W女遭人於酒後乘機性交,經當事人委託我們為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之後,最後成功證明對造確實係於未W女同意,且乘其酒醉不及抗拒之情形而對其為性交之行為,地檢署檢察官作成起訴對造之處分,被告最後亦經刑事一審法院判決有罪。


 
當事人之員工於在職期間為與公司競爭之同業經營,經本所律師代理二審上訴程序之告訴代理人後,獲二審法院改判對造有罪

【罪名】
背信罪
【處理結果】
對造遭到二審法院改判有罪,並主動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後,方獲得法院緩刑之宣告。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君之員工於在職期間為與公司競爭之同業經營,經檢察官提起背信罪之公訴後,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經本所律師接手代理二審上訴程序之告訴代理人後,被告最後在法院認罪,並與被害人L君達成和解,給付賠償金予被害人L君。

 

當事人遭其他繼承人擅自盜領被繼承人之遺產,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告訴後,獲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罪名】
侵占等罪
【處理結果】
對造遭到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T女之兄弟在母親過世之後,擅自盜領被繼承人之遺產,並據為己有,經當事人委託我們為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之後,最後成功證明對造確實有偽造文書等之犯罪行為,地檢署檢察官亦作成起訴對造之處分。

 

當事人遭人詐騙要投資法拍屋而交付鉅額款項,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告訴後,獲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最後並經刑事一、二審判決有罪定讞

【罪名】
詐欺罪
【處理結果】
對造遭到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T君、T女與S女遭人以每個月都有研究法拍物件,每個月固定買賣好幾間法拍屋,投資報酬不錯,若有興趣,可提供資金供其運用投資並可取得豐厚的紅利、報酬欺騙而交付鉅額款項,經當事人委託我們為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之後,最後成功證明對造根本沒有投資法拍屋的情事,卻一再說拿不出錢來,確實是詐欺,地檢署檢察官亦作成起訴對造之處分,最後並經刑事一、二審判決有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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