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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的傳票,刑事辯護律師提供援助

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
   
    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之後,那後續法院開庭的時候,究竟會做些什麼事情呢?如果簡單區別的話,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大致上會區分為「準備程序」與「審判程序」,而準備程序與審判程序有各自要進行的事情,而且往往有一定的流程跟先後順序,當你瞭解程序會如何進行之後,對你在法庭上的應對,相信必定會有極大的幫助。

刑事法庭
 
★委託律師為案件的辯護人,刑事辯護律師可以為您做些什麼?
    
    若您沒有犯罪,卻無辜被檢察官起訴,刑事辯護律師可以事前幫您演開庭時的狀況,以消除您的緊張,讓您更能卻實地掌握開庭的流程與節奏,辯護律師也可以協助您蒐集、提出證據、聲請法院調查相關證據、在法庭上與檢察官及告訴人據理力爭,也會研究對您有利的法律上論點及提出答辯狀給法院,去協助您證明自己的清白,為讓您獲得法院的無罪判決而盡最大的努力!

    若您自認確實有觸法,刑事辯護律師也可以協助、代表您與被害人、告訴人在後續的過程之中接洽並協商和解事宜,也會盡最大努力減低您的刑責,或讓您避免牢獄之災,在法律上為您爭取最有利的刑度或條件。
 
★刑事一、二審「準備程序」、「審判程序」開庭流程說明

●準備程序期日開庭流程
   
    準備程序很有可能不止一次,要看案件的複雜程度,以及被告是否認罪、先行的聲請調查證據是否都已經完備或獲得回覆、爭點是否皆已釐清等等因素,往往越複雜的案件,會開越多次準備程序。而每一次開庭所進行的流程不見得會完全一樣,這要看案件審理的進度與法官的指示,以下謹將大致上一般的流程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一、審判長先行人別訊問(問被告基本資料)。
二、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公訴蒞庭檢察官常常就會說:如起訴書或上訴書所載)。
三、審判長踐行告知義務(跟被告說可以保持緘默、可以請律師、可以請求調查有力的證據)。
四、審判長詢問被告是否認罪?(常常就是問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是否承認)
五、審判長請被告、辯護人陳述關於本件之答辯、辯護要旨。
六、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證明被告有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之各項   證據及其待證事實。
七、審判長請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於檢察官所提前開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有何意見?
八、審判長請被告、辯護人提出證明答辯要旨內容之證據方法及其待證事實。
九、審判長作本案爭點之整理(爭執事項及不爭執事項之確認)。
十、審判長諭示審理期日調查證據之程序。
 
●審判程序開庭流程
   
    在準備程序進行完畢之後,通常法官會定審判程序期日,而審判程序期日通常也不一定只有一次,也是要看證人訊問的進程與法官對於最後辯論的安排,在最後一次審判程序終結時,法官就會訂定宣判的期日,宣判那天就會知道判決的結果。而每一次開庭所進行的流程不見得會完全一樣,這要看案件審理的進度與法官的指示,以下謹將大致上一般的流程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一、人別訊問
二、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犯罪事實)
三、踐行告知義務
四、記載要旨之詢問(刑訴法第41條第1項第1、2款參照)
五、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六、調查證據
(一)鑑定人
   1.主詰問;
   2.反詰問;
   3.法官職權訊問;
   4.覆主詰問;
   5.覆反詰問。
(二)證人
     同前。
七、審判長詢問檢、辯雙方及被告對鑑定人、證人所言有何意見?
八、審判長詢問對扣案之物品有何意見?
九、審判長詢問對搜索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有何意見?
十、審判長詢問對鑑定報告有何意見?
十一、審判長詢問請檢察官及辯護人詢問被告?
十二、審判長詢問被告對於自己在警詢、偵訊及法院所言,有何意見?
十三、審判長詢問被告有無前科?
十四、審判長詢問檢、辯雙方及被告對全國前案紀錄表有何意見?
十五、審判長詢問是否尚有證據請求調查?
十六、審判長諭示進行檢、辯雙方辯論之程序(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
十七、審判長詢問檢、辯雙方及被告對科刑範圍有無意見?
十八、審判長詢問被告有何最後陳述?
十九、審判長諭示宣判期日及時間。

※延伸閱讀
♦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的流程為何?
♦什麼是緩刑?緩刑的條件為何?如何爭取緩刑?

※案件類別
♦一般財產類犯罪
♦不法、強制侵害財產類
♦妨害婚姻及家庭類
♦偽造文書等類
♦侵害生命或身體類
♦妨害性自主類
♦妨害秘密與電腦使用類
♦妨害名譽類犯罪
♦妨害自由類
♦交通事故及公共危險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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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審判程序為被告辯護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為【殺人罪】之共犯,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獲法院為【無罪】之判決
【罪名】
殺人罪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法院為無罪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P君原與友人共乘一車至醫院,恰巧遭遇到雙方人馬鬥毆事件,其中有人因此身亡,而p君因為當時在場而遭檢察官起訴為殺人罪之共犯,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最後獲刑事法院為p君無罪之判決。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竊盜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獲法院為【無罪】之判決
【罪名】
竊盜罪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法院為無罪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女因前有竊盜前科,而檢警調取竊盜現場之監視攝影器畫面後,認為H女犯罪嫌疑重大,而最後遭檢察官起訴竊盜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最後提出不在場證明,並成功駁斥檢方起訴H女之論點,獲刑事法院最終為H女無罪之判決。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獲法院為【無罪】之判決
【罪名】
業務過失傷害罪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法院為無罪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K君為一按摩師傅,告訴人對其提出告訴指稱其遭K君用力按壓導致身體受傷,而最後遭檢察官起訴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最後說服法官認同告訴人之傷,無法證明必然是K君所造成,並成功駁斥檢方起訴K君之論點,獲刑事法院最終為K君無罪之判決。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偽證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獲法院為【無罪】之判決
【罪名】
偽證罪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法院為無罪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君因恰巧涉入同事間之糾紛,並因此曾被地檢署傳喚去當證人,告訴人對其提出告訴指稱其作偽證,而最後L君遭檢察官起訴偽證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最後說服法官認同L君所述雖與事實過程不完全相符,僅因其記憶不清所致,且所述與事實不符之部分,亦並非於案情有重要關係者,最後獲刑事法院為L君無罪之判決。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名,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獲法院為【無罪】之判決
【罪名】
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詐欺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法院為無罪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君及O女經營課程教授事業,因故遭上課學員提告詐欺,而後C君及O女遭檢察官起訴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與詐欺等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成功讓法官認同C君及O女並無構成任何犯罪之事實,最後獲刑事法院為C君及O女全部無罪之判決。

 


當事人遭告訴人提告【毀損(損害)債權】罪,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審判程序辯護後,獲刑事法院為【無罪】之判決
【罪名】
毀損(損害)債權罪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法院為無罪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女因將自己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遭告訴人提出毀損(損害)債權罪之告訴,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審判程序之辯護後,說服法院認同本件被告C女並無任何犯意,最後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為無罪之判決。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背信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獲法院為【無罪】之判決
【罪名】
背信罪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法院為無罪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君因離開原任職公司前,另外籌備成立新公司,而後H君遭前公司提出背信罪之告訴,檢察官亦以背信罪提起公訴,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說服法官認同本件並無背信之犯罪事實,最後獲刑事一審法院為H君無罪之判決,告訴人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二審亦仍維持原判無罪確定。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審判程序辯護後,獲刑事一審法院為【無罪】之判決
【罪名】
違反洗錢防制法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一審法院為無罪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女因找工作而將自己提款卡及密碼告訴詐騙集團人員,遭檢察官提起違反洗錢防制法之公訴,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審判程序之辯護後,說服法院認同本件被告L女並無違反洗錢防制法,最後獲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為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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