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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聲請再議,刑事律師提供援助

我想聲請再議…    
   
    經過地檢署的偵查程序調查之後,我收到地檢署所作成被告不起訴的處分書,我認為對方應該有觸犯刑事責任的法規,但檢察官怎麼會作成不起訴處分呢?另外,我覺得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諸多錯誤,而且有很多東西都還沒有調查完備就草率作成不起訴處分,讓我相當不服氣,但是我不知道要如何提出再議,好讓高檢署重新再進行檢視,以爭取案件發回重新調查之機會…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
  原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必要時,於依第二項之規定送交前,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分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其維持原處分者,應即送交。」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首先,如果您原來就有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請您先與原委任律師討論為何檢察官會有這樣的處分結果,以及原委任律師對於這樣的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如果要提出再議的話,他是否認為有機會?以及如果有機會的話,他的策略或意見為何?再議理由怎麼寫?

    如果您在跟原委任的律師討論過後,能認同他的策略或意見的話,固然很好,但如果即便在討論過後,您還是對該律師的策略與意見有所疑慮的話,那麼建議您可以拿不起訴處分書再去向其他律師諮詢,以尋求第二意見,及集思廣益之效,畢竟原委任的律師可能有所盲點,或許其他律師會有更好的建議或策略也說不定。當然您也可以直接向我們事務所諮詢,我們也很樂意提供您關於您案件是否有再議的機會,以及應有的策略與建議。
 
※延伸閱讀
♦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的流程為何?

※常見問題 
♦什麼是「偵查不公開原則」?實務上如何運作?

※案件類別
♦一般財產類犯罪
♦不法、強制侵害財產類
♦妨害婚姻及家庭類
♦偽造文書等類
♦侵害生命或身體類
♦妨害性自主類
♦妨害風化類
♦妨害秘密與電腦使用類
♦妨害名譽類犯罪
♦妨害自由類
♦妨害司法類
♦交通事故及公共危險類
♦其他特別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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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告訴人聲請再議成功案例 




當事人之子於陽明山路騎乘機車時,因車禍事故身亡,當事人提告後,原地檢署檢察官為被告不起訴之處分,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再議後,獲台灣高等檢察署為發回地檢署繼續偵查之處分
【罪名】
業務過失致死
【處理結果】
台灣高等檢察署為發回地檢署繼續偵查之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女與C君之子於陽明山路騎乘機車時,因車禍事故身亡,當事人提出告訴後,原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竟為不起訴處分,經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再向台灣高檢署提出再議之後,獲台灣高檢署為發回地檢署重新繼續偵查之處分。



當事人遭對造以合作為廠商為由,詐騙一百多萬元,當事人提告後,原地檢署檢察官為被告不起訴之處分,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再議後,獲台灣高等檢察署為發回地檢署繼續偵查之處分
【罪名】
詐欺取財
【處理結果】
台灣高等檢察署為發回地檢署繼續偵查之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女遭對造以合作為廠商為由,詐騙一百多萬元,當事人提出告訴後,原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竟為不起訴處分,經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再向台灣高檢署提出再議之後,獲台灣高檢署為發回地檢署重新繼續偵查之處分。



當事人遭親戚辱罵王八蛋等語,當事人提告後,原地檢署檢察官為被告不起訴之處分,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再議後,獲台灣高等檢察署為發回地檢署繼續偵查之處分
【罪名】
公然侮辱等(妨害名譽)
【處理結果】
台灣高等檢察署為發回地檢署繼續偵查之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女遭親戚辱罵王八蛋等語,當事人提出告訴後,原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竟為不起訴處分,經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再向台灣高檢署提出再議之後,獲台灣高檢署為發回地檢署重新繼續偵查之處分。



當事人遭同事恐嚇而提告,原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再議後,獲檢察官改為起訴之處分
【罪名】
恐嚇(妨害自由)
【處理結果】
對造遭到檢察官改為起訴之處分,最後並為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君被同事以「要找人處理你」等語恐嚇,原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對造,經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向高檢署提出再議之後,獲高檢署認同構成恐嚇,因此發回地檢署重新繼續偵查,最後地檢署檢察官作成起訴被告之處分,並經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確定。



當事人遭對造以要開店需要資金、父母生病需要醫藥費等為由,詐騙一千多萬元,當事人提告後,原地檢署檢察官為被告不起訴之處分,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再議後,獲台灣高等檢察署為發回地檢署繼續偵查之處分
【罪名】
詐欺取財
【處理結果】
台灣高等檢察署為發回地檢署繼續偵查之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S男遭對造以要開店需要資金、父母生病需要醫藥費等為由,詐騙一千多萬元,當事人提出告訴後,原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竟為不起訴處分,經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再向台灣高檢署提出再議之後,獲台灣高檢署為發回地檢署重新繼續偵查之處分。



當事人遭員工侵占貨車及貨品,當事人提告後,原地檢署檢察官為被告不起訴之處分,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再議後,獲台灣高等檢察署為發回地檢署繼續偵查之處分
【罪名】
業務侵占
【處理結果】
台灣高等檢察署為發回地檢署繼續偵查之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T男遭員工侵占貨車及貨品,當事人提出告訴後,原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竟為不起訴處分,經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再向台灣高檢署提出再議之後,獲台灣高檢署為發回地檢署重新繼續偵查之處分。



當事人遭承辦土地代書拒不歸還印鑑證明,當事人提告後,原地檢署檢察官為被告不起訴之處分,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再議後,獲台灣高等檢察署為發回地檢署繼續偵查之處分
【罪名】
業務侵占
【處理結果】
台灣高等檢察署為發回地檢署繼續偵查之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女遭承辦土地代書拒不歸還印鑑證明,當事人提出告訴後,原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竟為不起訴處分,經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再向台灣高檢署提出再議之後,獲台灣高檢署為發回地檢署重新繼續偵查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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