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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緩刑?緩刑的條件為何?如何爭取緩刑?

什麼是緩刑?緩刑的條件為何?如何爭取緩刑?
 
    實務上常常碰到有當事人問說:「什麼是緩刑?法院判緩刑之後我還要坐牢或罰錢嗎?」、「緩刑需要什麼條件?」、「我要怎麼樣才能爭取法院判我緩刑呢?」類似這樣的問題,所以我們就藉由這篇文章來對緩刑制度相關的問題作一個完整的說明。
 
★什麼是緩刑?緩刑的條件為何?
   
    我們先來看看刑法中有關緩刑的刑法第74條規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所謂「緩刑」是什麼意思,簡單講就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就是如果法官有判你緩刑的話,那麼你原本被判的刑罰就可以暫緩執行,台語叫做「寄罪」,也就是比喻把罪刑寄放在法院,可以先不用被執行,再用更白話的意思解釋,就有點類似「留校察看」的意思,也就是法官給你一個機會再對你觀察觀察,如果你在法官定的時間裡面沒有再犯罪的話,那麼你本來犯的這個罪刑,以後就不用被處罰了(也就是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75條第2項、第75條之1第2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緩刑的條件大概有下面幾個,符合的話,法院可以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1.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2.「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3.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法院為緩刑宣告,可以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也就是法官也不是無條件給你緩刑,你還是必須要付出一點代價的,這些也會寫在判決書裡面: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4.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5.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如何爭取緩刑?
  
    如果是有被害人的案件,其中最重要的關鍵,當然就是跟被害人達成和解,例如詐欺案件如果有被害人,那麼跟被害人達成和解,通常會是法院決定要不要給予緩刑宣告的重要條件,畢竟如果有被害人,那麼法院會特別在意被害人的意見,還有損失是否得到填補,另外如果被害人對判決有意見,也是可以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的,所以通常法院對於是否要給被告緩刑,都會聽取被害人的意見當作重要參考依據。這個時候你也可以請你的辯護律師去幫忙跟被害人談和解,以爭取法院給予緩刑的宣告。
 
    至於如果是沒有被害人的案件,那麼法院的裁量空間範圍就會比較大,這個時候主要考量的可能就是這個被告的知識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犯罪的情節與危害性是否重大、犯後態度等等因素,去斟酌考慮是否以暫不執行刑罰比較妥當,否則現在監獄、看守所都已經關了那麼多人了,通常除非必要,否則法官也沒有那麼喜歡把人關進監獄去的。如果你有請辯護律師的話,這個時候可以請律師幫忙提出一些對你有利的條件或個人因素,讓法官在決定是否給予緩刑的時候,能夠更偏向做出給予緩刑的宣告,以避免受到刑事處罰
 
★緩刑會不會被撤銷?
   
    實務上常常有人問說:「緩刑會不會被撤銷?」、「發生什麼狀況才算符合被撤銷的條件?」關於這些問題,我們先說結論,緩刑是有可能被撤銷的,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下,緩刑才會被撤銷
 
    我們先來看看刑法中有關撤銷緩刑的相關規定:
    1.刑法第75條規定:「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2.刑法第75條之1規定:「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所以我們可以大概分兩種狀況來看:
一、如果你:
1.在緩刑期間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或
2.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那麼你都會毫無疑問地被撤銷緩刑!
 
二、如果你:
1.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或
2.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或
3.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或
4.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那麼你都有可能會被撤銷緩刑,不過還必須要法院認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簡單講就是法官認為你沒救了,給你機會是多餘的,應該要讓你被處罰才對,這個時候法官就可以撤銷你的緩刑。


※延伸閱讀
♦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的流程為何?

※律師的辯護活動
♦家人或好友被逮捕了
♦家人或好友被羈押了
♦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
♦收到地檢署的傳票
♦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
♦收到法院的傳票
♦我想上訴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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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刑事一審法院判決成立兩個【詐欺取財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上訴刑事二審後,獲刑事二審法院改判被告【緩刑】之判決
【罪名】
詐欺取財罪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二審法院為緩刑之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君因向廠商進貨而最後無法給付全部貨款予廠商,而遭檢察官起訴詐欺取財罪,並遭刑事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上訴刑事二審後,最後協助被告與告訴人和解,取得告訴人原諒,獲刑事二審法院最終為H君緩刑之判決,避免牢獄之災。

 

當事人遭刑事一審法院判決成立十多個【行使偽造文書罪】及數個【業務侵占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上訴刑事二審後,獲刑事二審法院改判被告部分【無罪】、部分【緩刑】之判決
【罪名】
行使偽造文書罪、業務侵占罪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二審法院為部分無罪、部分緩刑之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女因於前任職之公司擔任會計,記帳方面有所錯誤,而遭檢察官起訴行使偽造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並遭刑事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上訴刑事二審後,最後協助被告與告訴人和解,取得告訴人原諒,獲刑事二審法院最終為C女部分無罪、部分緩刑之判決,避免牢獄之災。



當事人遭提告【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並遭檢察官起訴,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獲法院為【緩刑】之宣告
【罪名】
刑法第227條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法院為緩刑之宣告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君與未滿16歲之女友發生性行為而遭女方家長發現並提出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本所代理刑事一審辯護,成功與女方家長達成和解協議,C君最後獲得法院緩刑之宣告,免於牢獄之災。


當事人遭提告【與未滿16歲之人猥褻】並遭檢察官起訴,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獲法院為【緩刑】之宣告
【罪名】
刑法第227條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法院為緩刑之宣告
【詳細過程】

當事人I君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而遭對方家長發現並提出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本所代理刑事一審辯護,成功與女方家長達成和解協議,I君最後獲得法院緩刑之宣告,免於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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