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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警察局或派出所的通知書可以不去嗎?可以跟警察改期嗎?

警察局通知書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
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所以如果警方合法發書面通知給你,但你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話,警方依法是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再拘提你到案詢問,而所謂的「拘票」,就是檢察官所核發的一種可以讓警察到你家強行把你帶走的文書。
 
    如果你有正當理由(例如出國或工作因素),是可以先跟警方那邊先協調改期,一般來說如果你能提出證明,警方大多也不會為難你,頂多是改個時間而已;但是如果你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做筆錄,那麼可能就會冒著後續被警方拘提的風險了。


※延伸閱讀
♦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的流程為何?
♦什麼是緩起訴、撤銷緩起訴?

※案件類別
♦一般財產類犯罪
♦不法、強制侵害財產類
♦妨害婚姻及家庭類
♦偽造文書等類
♦侵害生命或身體類
♦妨害性自主類
♦妨害風化類
♦妨害秘密與電腦使用類
♦妨害名譽類犯罪
♦妨害自由類
♦妨害司法類
♦交通事故及公共危險類
♦其他特別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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