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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律師告訴你刑事竊盜案件的攻防關鍵是什麼?

竊盜罪律師告訴你刑事竊盜案件的攻防關鍵是什麼?
 
      實務上常常碰到有當事人問說:「我只是借用一下對方的東西,後來也把東西還給對方了,這樣有構成竊盜罪嗎?」、「我去買東西的時候,有東西沒有拿出來結帳,這樣竊盜罪成立嗎?」、「隔壁鄰居偷接我家的電去用,這樣我可以告他竊盜罪嗎?」類似這樣的問題,而有關刑事竊盜案件或因為竊盜罪是否構成所引發的糾紛,也算是實務上經常見的刑事案件種類的一種。
 
    在這邊我們就來針對刑法上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與相關問題作一個深入的探討,然後再舉一些實務上常見的案例類型來作分析與說明有關的實務攻防關鍵,希望閱讀完本篇文章的您能對竊盜罪這個犯罪類型的相關問題能夠有所更深的認知
 
★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一)法律規定
    我們先來看看刑法中有關竊盜的相關法條規定:
    1.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法律上簡單的區分來講,針對「動產(也就是一般類似金錢或物品這樣的東西)」去偷取的話,在法律上是構成「竊盜罪」;而如果是針對「不動產(也就是土地或房屋)」去偷偷把它據為己有的話,那在法律上是構成「竊佔罪」。

    2.刑法第321條規定:「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如果有符合上面六點說講的狀況的話,是會構成「加重竊盜罪」的,刑事上的處罰會比一般竊盜罪還要重,而且因為是六個月以上的法定刑,因此在法律上會無法易科罰金。

    3.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所以如果是偷接別人的電使用,在法律上還是會構成竊盜罪的。

    4.
刑法第324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所以如果是一定親屬間的竊盜案件,因為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所以還會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問題,也就是必須要在知道對方竊盜後六個月內提告,否則一旦時間過了的話,就無法再提告成功,這點必須特別注意!

(二)普通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1.主觀上必須有竊盜的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
      如果是認為已經得到別人的同意才拿走,或是誤認為自己的東西而拿走,在法律上是會被認為沒有竊盜故意的;另外還必須要對於拿來的東西有把它當作自己的東西的意圖,在法律上才會被認為有不法所有意圖,所以如果只是一時性的未經別人同意而拿走別人的東西使用,在法律上可能是不構成竊盜罪的,例如要出門剛好找不到自己摩托車的鑰匙,但是看到室友的機車鑰匙放在家裡,所以就擅自騎走他的機車使用,這樣應該是不會構成竊盜罪的。

    2.客觀上必須要有竊取的行為
   
  也就是未經持有人的同意或違反持有人的意思,而把東西拿走,變成是自己持有或違反持有人的意思,而把東西拿走,變成是自己持有,例如未經同學同意,就把同學的錢包給偷走,事後同學也都找不到。

(三)加重竊盜罪構成要件的解釋
    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夜間」,係指「日出前、日沒後」;又同條項第二款之「門扇」專指門戶而言,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如門鎖、窗戶、冷氣孔、房間門或通往陽臺之門即屬之,而窗戶具有防閑作用,非其家由此進出之門,自屬該條款所定之其他安全設備。」(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一號裁判、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四三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為防盜另外裝設之鐵窗、窗戶自屬「其他安全設備」。另同條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參照。




(三)私接電線
    按電業法第106條之規定,係在保護經營供給電能之事業,並非一般之用電戶,此觀諸該條各款、同法第2 條及處理竊電規則之規定自明,故私接電線若係通過電力公司允許供電之鄰人電錶所設之線路內,因用電已有電錶控制計算,該通過電錶控制計算後之電氣,即屬該鄰人所有之動產,如予竊取,即應依刑法之竊盜罪章論處(最高法院84年台非字第214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竊盜罪答辯的方向與策略
    如果就證據來看很明顯已經構成竊盜罪,建議最好是可以跟被害人達成和解,以求取檢察官給予緩起訴的機會,避免留下前科;如果認為自己沒有偷,或是沒有要偷別人東西的意思,那就建議提出答辯與證據以證明自己並未觸犯竊盜罪,不論是不符合主觀要件或客觀要件。

※延伸閱讀
♦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的流程為何?
♦什麼是緩起訴、撤銷緩起訴?
♦什麼是緩刑?緩刑的條件為何?如何爭取緩刑?

※案件類別
♦一般財產類犯罪
♦不法、強制侵害財產類
♦妨害婚姻及家庭類
♦偽造文書等類
♦侵害生命或身體類
♦妨害性自主類
♦妨害風化類
♦妨害秘密與電腦使用類
♦妨害名譽類犯罪
♦妨害自由類
♦妨害司法類
♦交通事故及公共危險類
♦其他特別法類

 
※律師的辯護活動
♦家人或好友被逮捕了
♦家人或好友被羈押了
♦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
♦收到地檢署的傳票
♦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
♦收到法院的傳票
♦我想上訴
♦其他


※律師代為主張權利的活動
♦我想提告
♦我想聲請再議
♦刑事附帶民事請求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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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竊盜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獲法院為【無罪】之判決

【罪名】
竊盜罪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法院為無罪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女因前有竊盜前科,而檢警調取竊盜現場之監視攝影器畫面後,認為H女犯罪嫌疑重大,而最後遭檢察官起訴竊盜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最後提出不在場證明,並成功駁斥檢方起訴H女之論點,獲刑事法院最終為H女無罪之判決。



當事人遭指控因繼承遺產問題而竊盜,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偵查程序辯護後,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罪名】
竊盜罪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君因被繼承人過世而繼承人間就遺產問題產生糾紛,而遭對方控告有竊盜之犯行,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偵查程序之辯護後,成功舉證並說服檢察官認同本件犯罪嫌疑人並無任何竊盜之行為或犯意,最後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當事人因遺產糾紛遭對方竊取財物,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告訴後,獲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罪名】
竊盜罪
【處理結果】
對造遭到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K女因遺產糾紛遭對造竊取個人財物,經當事人委託我們為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之後,最後成功證明對造確有竊盜之犯行,地檢署檢察官亦作成起訴對造之處分,最後被告於刑事一審法院亦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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